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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三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
  第七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 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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