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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12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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