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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财 政 部

二○○○年六月六日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人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缴或免缴。
  第三条 在我国西部地区、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一)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二)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
  (三)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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