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2000年3月27日 开行发〔2000〕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以下称中瑞基金)投资企业贷款的运作程序,扩大开发银行的金融服务功能,保证信贷资金安全,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仅限于中瑞基金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 开发银行向中瑞基金投资企业提供短期贷款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
第四条 开发银行向中瑞基金投资企业提供贷款应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简化程序,高效快捷。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贷款主要用于解决中瑞基金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生产经营过程和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形成的短期性用款需求。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瑞基金参与投资的企业;
(二)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有健全稳定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信誉良好,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承担贷款风险的可靠措施,能够提供有效的担保;
(五)各股东出资已经全部到位;
(六)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
(七)开发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开发银行向中瑞基金投资企业提供贷款的额度,一般不超过该企业的净资产总额。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可以跨年度发放。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开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