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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

  下述权限只能由总行以法人名义统一行使,除总行特别授权外,任何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不得以本单位名义自行行使:
  (一)开发银行各项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和修改、解释权;
  (二)开发银行形象设计权;
  (三)开发银行年报和财务年报的编制及对外公布权;
  (四)以开发银行名义出版发行内部报刊的审批权;
  (五)对全国范围内的贷款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的认定权和公布权;
  (六)对重要客户的授信权以及对重要客户的信用等级认定和公布权;
  (七)对外融资权(包括境外发行债券、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商业贷款等);
  (八)与境外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
  (九)在境外代理行(包括国内外资银行)开立帐户权;
  (十)办理融资类外汇担保的审批权;
  (十一)办理外汇业务或扩大外汇业务的审批权;
  (十二)开发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权;
  (十三)债转股的正式受理及审批权;
  (十四)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审批权;
  (十五)呆帐准备金提取权,呆帐、坏帐、投资损失的核销权;
  (十六)贷款免息、减息、停息、挂息等审批权;
  (十七)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格式的制作和解释权;
  (十八)开办票据和全国联行的审批权;
  (十九)资本公积金、盈余积金的结转、冲减权;
  (二十)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
  (二十一)总行管理的人员或组团出国审批权;
  (二十二)对全日制学生的委托代培及组织全日制学历进修的审批权;
  (二十三)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由总行以法人名义统一行使的其他权限。
  二、授权人授权
  授权人在此授予(厅)局、中心、分行/总行营业部主任、局长、行长/总经理代表本单位依据本授权书行使下列经营管理权限:
  (一)业务权限
  1.信贷业务审批权(含等值外币)
  (1)设备储备贷款审批权限为 万元以下;
  (2)
  2.同业融资业务审批权限
  3.存款权限
  4.经济纠纷处理权限
  5.其他业务审批权限
  (二)财会管理权限
  (三)人事管理权限
  三、行使授权的职责
  四、允许转授权、再转授权的事项与权限
  *受权人负责人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应及时对第一副职进行转授权,由第一副职暂代负责人行使合同签字等权限,并履行相应的职责,直至负责人到岗。
  *受权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开发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行使上述权限,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同时,履行监管下属职责,保持本单位稳健经营。并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执行本授权书的情况提交书面报告。
  总行规章制度中对受权人经营管理权另有规定的,如该规定不违背并且不超越上述授权,视为总行的授权。
  *超越上述授权,受权人应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
  *国家开发银行现行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授权书不一致的,以本授权书为准。
  *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开发银行总行。
  *本授权书由授权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于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到 年 月 日。

                              公章: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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