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
开展2000年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0年4月10日 会协字〔20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
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业务检查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脱钩改制后的具体情况,现将2000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2000年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
二、2000年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以查假、打假为中心,以处罚与教育为原则,通过对违法、违规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处罚,促使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水平的提高。
三、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2000年事务所业务检查对象的数量,受到投诉举报等日常监管工作中掌握的问题较多的事务所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四、业务报告的抽查原则上以事务所脱钩改制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为主,业务报告抽查的数量由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业务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是否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是否有重大遗漏;
2、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严重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情形;
3、事务所是否存在内部质量控制混乱的情形;
4、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内容。
六、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组织开展业务检查工作时,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必要时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检查工作。
七、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组织开展业务检查工作时,可以适当方式延伸到事务所的客户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