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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0〕73号)


信息产业部、国家经贸委:
  你们《关于报请批准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信部联政〔2000〕190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在原邮电部所属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和原邮电部出资组建的其他卫星、通信公司等有关企业基础上组建的国有大型通信企业。
  集团公司主要经营通信、广播及其他领域的卫星空间段业务;卫星移动通信业务;国内VSAT通信业务;基于卫星传输技术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业务(具体业务逐项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与上述卫星通信业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进出口等业务;以及国家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集团公司注册资本为40亿元。
  三、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和〈中央党政机关非金融类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1999〕1号)及《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集团公司组建后与信息产业部脱钩,其领导人员职务管理、党的关系、资产管理和财务关系等项工作,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监事会,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其实施监督。
  四、同意集团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集团公司对所属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依法进行监督,并对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五、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受益权。在国家未对国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前,对集团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这部分资产收益由集团公司集中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国家可通过法定程序对集团公司的资产收益予以调用。集团公司享有投资决策权,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管理集团内部的固定资产投资。赋予集团公司外贸经营权和外事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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