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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托运人对委托承运人代递的有关文件或单据,应牢固地附在货物运单上,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名称和页数。
  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未按规定提出证明文件,承运人应拒绝受理。
  托运人对其提出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应负责任。
  承运人对托运人委托代递的证明文件或单据,在代递过程中要注意保管,遇有遗失时,到站应编制普通记录,予以证明。
 第十五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专业标准)进行包装。
  货物的运输包装不符合前款要求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承运。
  对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车站应会同托运人研究制定货物运输包装暂行标准,共同执行。对于需要试运的货物运输包装,除另定者外,车站可与托运人商定条件组织试运。
  承运人同托运人应积极开展集装化运输,以简化包装、保证货物运输安全。
  货物状态有缺点,但不致影响货物安全,可以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具体注明后承运。
 第十六条 托运人托运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上标明清晰明显的标记(货签)(格式五)。标记应用坚韧材料制作。在每件货物两端各粘贴或钉固一个,包装不适宜粘贴或钉固时,可使用拴挂的办法。不适宜用纸制标记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件上书写标记或用金属、木质、布、塑料板等材料制成的标记。
  托运行李、搬家货物除使用布质、木质、金属等坚韧材料的货签或书写标记外,并应在货物包装内部放置标记(货签)。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标准,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见附录)。
  货件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记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托运人必须撤除或抹消。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货物按件数和重量承运。但下列货物,按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
1.散堆装货物;
2.成件货物规格相同(规格在三种以内的视作规格相同),一批数量超过2000件;规格不同,一批数量超过1600件。
  下列整车货物,无论规格是否相同,按一批托运时,每件平均重量在10公斤以上,托运人能按件点交给车站的,承运人都按重量和件数承运:
1.针、纺织品,衣、袜、鞋、帽;
2.钟表、中西成药、卷烟、文具、乐器、工艺美术品;
3.面粉、肥皂、糖果、橡胶、油漆、染料、轮胎、罐头食品、瓶装酒类、医疗器械、洗衣粉、缝纫机头、空钢瓶、化学试剂、玻璃仪器、241升空铁桶。4.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电风扇、计算机、照相机。
  前款明定品名的货物与未明定品名的货物作为一批托运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按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填记的件数承运。
  整车货物和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确定重量;零担货物除标准重量、标记重量或有过秤清单以及一件重量超过车站衡器最大称量的货物外,由承运人确定重量,并核收过秤费。
  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的确定,必须准确。
  托运人确定重量的整车货物、集装箱货物和零担货物,承运人应进行抽查,重量不符,超过国家规定的衡器公差时,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过秤费。
 第十八条 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数,除特定者外,每批不应超过2人。托运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或对上述以外的货物,要求派人押运时,须经承运人承认。
  对押运人应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派有押运人的货物,应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姓名和证明文件名称及号码,经发站审核后发给押运人须知(格式六),并在货票甲联注明,由托运人签收。
  押运人应乘坐所押运的货车,如该货车不适于乘坐时,可乘坐守车或车长、站长指定的车辆。
  押运人对押运的货物应负责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如发现货物有腐烂、变质、病伤、损坏等现象,应立即向车长或站长提出声明,由车长或站长协助适当处理。
  押运人应遵守押运人须知中规定的事项和有关铁路货物运输的规定。
  承运人对押运人应宣传安全注意事项并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条件。
  押运人从承运人承运货物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发生意外伤害时,比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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