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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将手机提供其使用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
 将手机提供其使用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批复
 (2000年8月16日 司复〔2000〕7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将手机提供给犯罪嫌疑人使用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的请示》(苏司律〔2000〕第07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厅意见。现批复如下: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将手机提供其使用的行为,应当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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