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
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确定后,由科技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
第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属国家所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验收。国家将汇总研究成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为社会共享。特殊研究成果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及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根据《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用途专款专用。
(二)专项资金要与其它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单独立项核算。
(三)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科技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对项目及其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科技部、财政部对项目的科研进展、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二)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科技部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
(三)项目因故中止,科技部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十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要加强专项资金项目技术评估、资金预算评估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核评估机构资质条件,制订评估考核指标,保证评估过程的公平、公正,提高评估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略)
2、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