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5日)宣布失效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科研院所社会
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科技厅)、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
为支持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工作的开展,提高社会公益研究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科研单位改革与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执行。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
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其年度预算总额,根据开展社会公益研究的合理需要和财力可能,由科技部商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符合国家科技政策,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报、公证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则建立项目与经费管理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并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在决策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中央级科研院所(含转制的原中央级科研院所)开展资源环境、人口健康、防灾减灾、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国家与社会公共安全等领域的社会公益研究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