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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项目(任务)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支持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为30~500万元;支持额度大的项目,要严格控制数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管理费。项目费主要用于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原材料及标(样)本购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相关业务费等,项目费由项目(任务)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开燕尾服项目评审(评议)、监督检查等工作发生的支出,支出预算经财政部核定后,由科技部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的需要,结合国家财力可能,制定并发布年度《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经过科学论证。
  (二)专项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各单位根据科技部发布的《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重点》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报送科技部。
  第九条 项目的审批
  (一)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以评审或评议方式进行审查,对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提出意见。
  (二)科技部根据评审(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并会同财政部审定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及其预算后,由科技部向科研院所下达专项资金通知。
  (三)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
  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确定后,由科技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行使使用权。
  第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成果属国家所有。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验收。适宜公开的成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为社会共享。特殊项目成果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及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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