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
《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中小企〔2000〕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服务”。为贯彻全会精神,促进中小企业快速、稳定、健康发展,我委研究提出了《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精神,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就推进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下简称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促进其健康发展,对于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增长、扩大就业、适应多层次市场需求、繁荣地方经济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对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了迫切要求,成熟健全的服务体系是保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二、服务体系是以服务社会各类中小企业为宗旨,以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为目的,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全方位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网络。
三、培育服务体系的指导思想是: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体现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图,引导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
培育服务体系要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以及突出服务性的原则。
四、培育服务体系应侧重于信用担保、筹资融资、创业辅导、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经营管理、国际合作等领域。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地中小企业成长的需求、服务市场的发育状况、国家及地方财力可能,确定服务体系的一项或几项具体内容作为现阶段的工作重点,在培育重点服务项目过程中,以点带面,逐步形成富有成效和特色的服务体系。
五、服务体系的培育工作要在政府的支持、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由社会各界参与。具体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服务体系的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