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组织考核的运政机构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对道路客运企业的质量信誉做出结论,记录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证书(副本)》的质量信誉考核表内。
第五章 客运线路分类与经营分工
第二十二条 客运线路种类划分见下表,适用于班车(加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
客运线路种类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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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甲种(跨省) │ 乙种(跨地区) │ 丙种(跨县) │丁种(县┃
┃ │ │ │ │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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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跨省地区所在地与│省内地区所在地与│地区内地区所在地│ ┃
┃线路│地区所在地之间 │地区所在地之间 │与县所在地之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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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跨省地区所在地与│省内跨地区县所在│地区内县与县之间│ ┃
┃线路│县所在地之间 │地与地区所在地之│ │ ┃
┃ │ │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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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跨省县与县之间 │省内跨地区县与县│地区内毗邻县之间│ ┃
┃线路│ │之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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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毗邻省毗邻县之间│省内毗邻地区毗邻│ │ ┃
┃线路│ │县之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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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中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包括自治州、盟和地级市;“县”包括自治县、旗和县级市;“县与县之间”线路包括县所在地以及乡、镇、村。
(二)国家级名胜古迹、风景区、旅游度假区所在地可按地区所在地对待,省级名胜古迹、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所在地可按县所在地对待。
(三)高速公路客运线路划入甲种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