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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
 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0〕第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当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十分猖獗,违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不择手段公开阻挠、抗拒、干扰行政执法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些地方团伙作案呈上升趋势,有的组织严密,行动诡秘,带有黑社会色彩;有的公然使用暴力,抗拒行政执法检查。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严重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危害社会治安。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依法严厉惩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各种商业欺诈行为”的要求。为了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进一步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打假”工作的领导。“打假”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从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作配合,联手打假的重要意义;明确负责“打假”工作责任制,使“打假”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下去。
  二、建立联系互动制度,互通信息,提高“打假”工作效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110”举报网络的作用,建立相互沟通、配合的联动制度,根据职能分工,及时通报信息、提供线索、移交案件,提高“打假”工作的整体效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触犯刑法构成追究刑事责任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不能以罚代刑,公安部门应积极受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并抓紧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应积极协作,共同做好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大要案工作。对于暴力抗拒执法和严重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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