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级分行为每户1000万元(含)以下;
3、超过一级分行认定权限的报总行认定。
第十八条 审批结束后,认定审批行向申请行下发《不良贷款认定审批通知书》,并退回附报材料,申请行据此对不良贷款形态进行调整,并妥善保管资料备查。
第五章 不良贷款认定的管理与检查
第十九条 不良贷款认定后,认定申报行要在3个月内将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的处理结果报审批行备案。认定审批行要对不良贷款认定过程中发现的责任人及处理结果,每年通报一次。
第二十条 客户部对不良贷款要逐笔登记,建立台帐,落实管理清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行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辖内资产质量及不良贷款认定情况进行定期抽查或不定期检查,定期抽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良贷款真实性。正常贷款中是否隐藏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科目中是否有正常贷款;新增不良贷款是否经过有权部门认定,经认定审批后,是否按审批要求实事求是反映;
(二)有无授意下级行人为调整分类结果;
(三)有无违反不良贷款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认定审批权限等违规认定不良贷款的行为;
(四)对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处理,处理的真实性;有无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现象;
(五)不良贷款备案制执行的严肃性,对需要上报备案的材料是否按规定上报;
(六)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及清收盘活措施是否落实,成效如何。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在认定过程中,发现由主观因素造成的不良贷款,要按照下列规定,由资产风险监管部门建议有权部门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贷款不良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职、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贷款损失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二)违反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造成不良贷款的,对其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