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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5号)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基传
                         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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