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关于
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外经贸发展发第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国家税务局:
为有力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0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骗取出口退税(以下简称“出口骗税”)行为,系指外经贸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买单业务和采用伪造、涂改及套取的出口退税凭证申报退税,以取得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外经贸企业是指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加工贸易企业、边贸企业、旅游小额贸易企业等。
第四条 对有出口骗税行为的外经贸企业的行政处罚包括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等形式。
第五条 税务部门认定有出口骗税行为,在作出追缴骗税款及停止出口退税权等行政处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按本暂行规定对出口骗税企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