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八条 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
申请专利的家具设计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示的;
2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九条 违背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有碍公共利益的设计
家具设计权不保护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妨碍公共利益的设计。
第十条 发表
1 被保护的家具设计必须是已经公开发表的,这样才便于应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设计发表形式有:在授于专利以后的发表,或已展出,在商业中已被应用或以其他形式发表。除非发表活动在申请专利的存档期之前,或如果申请了优先权在优先权有效期之前,在通常的商务运作过程中有理由不向与此项设计相关领域的同行公布。但当此设计同时在明确的或不明确的保密条件下授于了第三者,则此设计不能看作有效发表。
2 由设计者或其继承人,或者设计者授于信息的承受者或其继承人在申请存档期间,或如果申请优先权,在优先权到期前12个月内公布于众,则此项申请受保护的设计将丧失新颖性、创造性。
第十一条 保护范围
1 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对设计的专业使用者不产生相异的总体印象的任何设计。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专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 在评定保护范围时,应考虑设计者改进本人设计的自由度。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或经其许可者制造的产品售出后,使用或销售该产品的;
(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
(3)在专利权申请目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第十二条 确定无效及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