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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1日 财税〔2000〕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由中国证监会核批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以前年度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从2000年度起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1999年底以前缴入地方金库的税款,不再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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