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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留用直至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资统计工作不按期或不如实统计上报的,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列违法行为,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违反本规定,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规定重新进行招标。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邮政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由国家邮政局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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