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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关于高等级公路机动车临时停车设置警告标志牌的请示》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关于高等级公路机动车
 临时停车设置警告标志牌的请示》的答复
 (公交管〔1999〕97号)


黑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高等级公路机动车临时停车设置警告标志牌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公路上的临时停车,要求其按故障车设置警告标志牌并开户危险信号灯,无法规依据,不能比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针对路边停车多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可以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采取设置禁停标志管理措施。对于违反禁止停车规定的,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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