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等业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经营铁路货物运输业务:
(一)使用自有及租用的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租用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机车、站场设施和线路通过能力,从事铁路货运业务;
(二)使用自有的机车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租用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站场设施和线路通过能力,从事铁路货运业务;
(三)使用自有的机车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通过出资建设或购买铁路支线、尽头线路和站场设施,在自有线路或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线路上从事铁路货运业务。
第十四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处理同其他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关系。凡与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应按平等互利、成本补偿、利润合理的原则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国家提倡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与其他运输企业以及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之间实行联合运输。联合运输各方应当按照公平合理与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联合运输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有关铁路运输安全的各项规定,运输设备和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必须接受铁道部及其授权的安全监督机构的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从事货运业务必须服从全国路网的统一调度。
第十八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货物运输价格及其管理办法,执行国家铁路运价政策。
第十九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缴纳税、费。
第二十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依法向有关部门提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使用的重要运输单证和票据式样,应报铁道部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