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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特邀律师注册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特邀律师注册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16日 司发通〔1999〕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我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换发律师执业证及1999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的通知》后,一些省司法厅询问如何处理特邀律师注册的问题。
  实行特邀律师制度是律师制度发展过程中为解决律师数量不足而采取的一种阶段性措施,特邀律师在我国律师制度恢复初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律师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全国律师资格考试逐年进行,律师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发展已成为必然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后,特邀律师已无存在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对遗留的特邀律师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以保持律师改革工作的连续性,保证律师队伍的稳定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在今年注册时,对现有特邀律师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1.对于已持有律师资格证书的特邀律师,今年注册时一律转为专职律师。
  2.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规定可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特邀律师,可予以注册,并按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程序申请律师资格。
  3.对于不能按上述两种情形转为专职律师,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特邀律师,可以继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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