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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关于颁发《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舱体内部设置器物和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GB12130《医用高压氧舱》的有关规定。
  氧气加压舱舱门的液压传动装置用润滑剂,应选用航氧化油、脂。
  第十二条 供给医用氧舱的氧气应为医用氧气,不得供给工业氧气。
  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管路及管路上的阀件,应采用铜质或不锈钢材料制成,其密封元件应采用紫铜、聚四氟乙烯等难燃材料,不得采用铝、尼龙等不耐燃材料和石棉制品。
  第十三条 医用氧舱供气系统须配置空气净化装置;压缩空气贮气罐内壁的防锈涂料须选用无毒型涂料;供气系统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密封元件不得采用石棉制品。
  第十四条 医用氧舱空气和氧气管路上的弯头,不得采用直角对接焊形式。
  第十五条 舱门门框与封头连接的焊接接头,应采用全焊透的接头型式;氧气加压舱封头与法兰连接的焊接接头,焊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
  第十六条 舱体的A、B类焊缝,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要求进行100%的射线探伤,照相质量不低于AB级,焊缝质量不低于Ⅲ级。
  中间隔舱壁与舱体间的角焊缝,门框、观察窗、递物筒与舱体之间(大开口处)的角焊缝,应按JB4730要求进行100%的表面检测,并应符合该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控制台及舱内的电气设备的通用安全要求应符合GB9706.1《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中的有关规定。
  (二)医用氧舱舱内的电气设备,其工作电压不得大于24v。
  (三)氧气加压舱的舱内电线应采用暗装形式,舱内除通讯及信号传感元件外,不得设置任何电器,舱内必须设有人体静电接地装置(婴儿舱可除外)。
  (四)多人舱舱内电线应带有金属保护套管,其敷设应便于检修;舱内所有电线接头及电器元件与导线的连接必须采用焊接连接,并应裹以绝缘材料,各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
  (五)医用氧舱照明必须采用外照明。
  (六)舱内空调装置的电机及控制装置必须设置在舱外。
  (七)医用氧舱舱内不得装设熔断器、继电器、转换开关、镇流器和电气、动力控制器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元件。若因治疗需要进舱的电器,必须选用能够承受舱压的电器,并应在舱外配备电流过载保护装置。
  (八)医用氧舱电器系统的其它要求应符合GB12130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多人舱内须设有消防设施。大型医用氧舱宜设置水喷淋消防装置和应急呼吸装置;中、小型舱可采用上述或其它有效的救护装置。
  第十九条 采用空气加压和氧气加压的医用氧舱,其控制台上均应配置监测舱内氧浓度的测氧仪和氧浓度超标报警装置。空气加压舱测氧仪的配置要求应符合GB12130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空气加压舱的人均舱容应符合GB12130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附件的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医用氧舱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上必须装设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装设安全附件的要求应符合《容规》和GB12130的有关规定。
  (二)多人医用氧舱体上的安全阀应选用带扳手的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
  (三)医用氧舱舱体上不得装设爆破片。
  (四)空气加压舱应设置紧急泄压装置,泄压装置须符合GB12130的有关规定。
  (五)医用氧舱供氧系统的高压阀门须选用渐开式。
  第二十二条 医用氧舱设计资料应包括:医用氧舱总布置图,舱体及配套压力容器结构总图,电气系统原理图,电气接线图,配电网络图,供、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流程图,各系统制造安装的技术要求和医用氧舱使用说明书等。医用氧舱的舱体、各系统总图和配套压力容器图样上均应有设计审批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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