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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海上治安防范维护航行船舶安全的通知

  三、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检查,提高船舶安全防范能力
  运输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不明船艇拦截时,不能轻易停船,一定要认真甄别船艇身份,积极通过公用遇险频道与船艇联络,获知对方的船艇编号、联系电话和所属执法部门。在白天气象条件和能见度均较好的情况下,船舶可通过船艇编号、标志、人员着装、对方出示的执法证件等进行甄别,在确认其执法身份后要按对方指令停车或到指定停靠点接受检查。检查中要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主动提供船舶运输货物的有关单证,如实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在夜间或气象条件恶劣的情况下,要立即向附近海岸电台、船公司报告,请求上级部门核实对方身份。在对方身份未证实之前不停车、不减速,并做好防范应急准备。各航运单位和船舶要进一步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防劫船、防海盗等规章制度,教育船员提高防范意识。特别是航行我国东南沿海治安情况复杂以及马六甲海峡、菲律宾、印尼、新加坡、泰国、越南沿海等海上犯罪活动猖獗的重点海域的船舶,除保持正常航行值班外,必须建立专门负责观察、了望海上犯罪活动的值班巡查制度,严密监视、观察海面情况,防范海上抢劫和海盗偷袭,发现可疑船只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防范应急措施,动员全体船员进入戒备状态。如在我国沿海海域,要立即向当地公安边防、海上110、海岸电台、海上搜救中心及船公司报告,利用一切通信手段进行遇险报警。
  四、切实加强运输船舶管理,严禁参与走私贩私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交通运输企业特别是国际航线、港澳线船舶,涉外性强,容易成为走私、贩毒、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和场所。对此,各级交通部门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利用船舶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工作。要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提高广大船员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交通主管部门和航运单位要加强行业和企业内部管理特别是揽货、承运等运输环节的管理,严禁承运手续不全的货物和在非设关港口装、卸进出口货物;对参与走私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船舶和船员,在积极协助执法部门查处的同时,还要在行业管理的范围内依法做出处理。
  五、建立联系协商制度
  各地交通、公安(含边防)、海关等部门要建立联系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加强情况信息沟通;建立联系窗口电话,及时互通情况,核实有关问题,减少工作上的误会和防范的盲区、盲点,搞好协作配合,共同打击犯罪,维护海上治安和船舶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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