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加强海上治安防范维护航行船舶安全的通知
(1999年9月14日交通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交公安发
〔1999〕504号文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安厅(局、委、办),各港航单位,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去年,东南亚海域海上犯罪活动猖獗,航行船舶不断受到袭扰,我国航行该海域的船舶也屡遭侵袭。特别是在广东沿海和马六甲海峡等海域,先后发生了建国以来罕见的“长胜”轮遭劫、船员被害等恶性案件,使国家财产和船员的人身安全遭受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我国际声誉。今年以来,又有多艘运输船舶遭不明身份船艇随意拦截、尾随追赶。为认真吸取“长胜”轮等海上抢劫杀人案件的教训,防止海上犯罪对船舶和船员造成危害,严厉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航行船舶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海上治安防范,打击海上犯罪活动
沿海地区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边防部门要加强对海上的治安管理,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要强化对重点船舶和重点人口的控制,力争将海上犯罪活动发现、控制在港口、岸边,消灭在初始阶段;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农业、公安、
交通部等五部门《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认真落实对“三无”船舶的管理责任,依法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要研究探索海上治安联动的有效方法,有条件的省区要将海上治安报警指挥系统与海上搜救中心、渔政、港监等海上执法力量有机地联系起来,对海上船舶遇险报警要快速反应,及时出动船艇救援,对发生的海上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严厉打击犯罪;对东南沿海治安状况不好的海域要重点加强巡逻,适时组织集中打击行动和专项斗争,彻底铲除危害海上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规范海上执法,严防违规行为
公安边防、海关等海上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着制式服装,做到纪律严明,着装整齐,使用本执法部门统一制发的执勤证件或身份证件;执法船艇必须是配有海上执勤证件的列编船艇,使用统一标志、船名船号,标志要明显。对海上正常航行的商船,没有获得准确情报不得随意拦截检查。对怀疑涉嫌走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船舶需要进行检查时,可在弄清船名、航线、船公司等情况下,通知船舶到指定的安全靠泊地点停泊或目的港接受检查。对确需在海上进行临时检查的,检查前应用国际通用的遇险通讯频道(即VHF16频道)和高音喇叭与被检船舶联络,表明所属的执法单位名称、船舶编号、呼号以及对被检查船舶具体明确的指令,登船后应出示海上执勤证件,以便被检查船舶识别。执法船艇不得采取强制被检船舶违章操作、行使危险水域及其他危及船舶安全的措施,未发现问题的,应予立即放行并在被检船舶航行日志上作详细记载。海上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武器使用规定,不得随意枪击被查船舶。对私自出海缉私、乱查乱扣或强行拦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