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1999年12月22日交通部交公路发
〔1999〕709号文转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现将《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建设用地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如建立建设项目前期预审制度,审查依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技术规范,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林地须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耕地、林地补偿制度、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等。为配合
土地管理法和条例的实施,我部组织制定了《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已由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批准发布。此外,我们还将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国土资源部的关于建设用地审批办法,与国土资源部共同制定申报公路用地实施细则。请各地密切关注国家公布的一些法律、法规提出的新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补办前段工作中不符合现规定要求的有关手续,确保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
附: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
(1999年10月22日国务院国函〔1999〕131号文批复)
为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年审工作,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