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可能时,负责搜救行动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均须将有关开始搜救行动的信息传递给被宣布处于紧急阶段的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
4.6 涉及两个或多个当事国时的协调
对于涉及多于一个当事国的搜救行动,每一当事国在收到该区域的救助协调中心的请求时,须按照第4.1款所述的工作计划采取适当计划。
4.7 搜救活动的现场协调
4.7.1 从事搜救行动的搜救单位和其他设施的搜救活动须在现场作出协调,以确保最有效的结果。
4.7.2 在有多个设施要从事搜救行动并且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认为有此必要时,应尽早并且最好在各设施抵达规定的作业区之前将最有能力的人员指定为现场协调人。须根据现场协调人的显见的能力和作业要求,为现场协调人指定具体责任。
4.7.3 如果没有任何负责的救助协调中心或因任何理由负责的救助协调中心不能对搜救任务作出协调,则涉及的各个设施应通过彼此的协议来指定一位现场协调人。
4.8 搜救行动的终止和中断
4.8.1 可行时,搜救行动须继续至救助幸存者的所有合理希望均已破灭。
4.8.2 有关的负责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通常须决定何时停止搜救行动。如果没有任何此种中心对行动进行协调,则现场协调人可作出此种决定。
4.8.3 当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根据可靠信息认为搜救行动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时,须终止搜救行动,并须立即向已被动员或通知的任何当局、设施或机构作出此种通报。
4.8.4 如果现场搜救行动已变为不可行,而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的结论是遇险人员可能依然活着,则该中心可在有新的事态发展前暂时中断搜救行动,并须立即向已被动员或通知的任何当局、设施或机构作出此种通报。须对以后收到的信息作出评估,并在根据此种信息被证明合理时继续搜救行动。
第5章 船舶报告系统
5.1 综述
5.1.1 在认为必要时,当事国可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建设船舶报告系统,以便利搜救行动。
5.1.2 拟建立船舶报告系统的各当事国应考虑本组织的有关建议。各当事国还应考虑现有的报告系统或其他有关船位数据来源是否能为该区域提供足够信息,力求将不必要的额外船舶报告或由救助协调中心与多种报告系统进行核查以确定有无船舶可帮助搜救行动的必要性减至最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