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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1998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4.4 紧急阶段
  为帮助确定适当的工作程序,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须对下列紧急阶段作出区分:
  .1 不明阶段:
  .1.1 收到人员失踪的报告,或船舶或其他航行器未能如期抵达时;或
  .1.2 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未作出预期的船位或安全报告时。
  .2 告警阶段:
  .2.1 继不明阶段之后与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建立联络的尝试失败,并且向其他有关方面的查询不成功时;
  .2.2 收到的信息表明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运行效率受到损害但尚未达到可能处于遇险状况的程度时。
  .3 遇险阶段:
  .3.1 收到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处于危险状况并需要立即援助的确切信息时;或
  .3.2 继告警阶段后与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建立联络的进一步尝试失败和进行更广泛查询不成功表明有遇险情况的可能性时;或
  .3.3 收到的信息表明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运行效率受到损害并达到可能处于遇险状况的程度时。
  4.5 救助协调中心和救助分中心在紧急阶段期间应使用的程序
  4.5.1 在宣布不明阶段后,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视情而定,须开始查询以确定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安全,或须宣布告警阶段。
  4.5.2 在宣布告警阶段后,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视情而定,须扩大对失踪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的查询,向适当搜救服务部门发出报警,并根据特定事件的情况开始必要行动。
  4.5.3 在宣布遇险阶段后,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视情而定,须根据第4.1款的要求,按其工作计划行动。
  4.5.4 搜寻对象位置不明时开始搜救行动
  在宣布紧急阶段而搜寻对象的位置不明时,下列规定须适用:
  .1 在紧急阶段,除非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知道其他中心在行动,否则须承担开始适当行动的责任并与其他中心磋商,以指定一个中心来承担责任;
  .2 除经有关中心协议而有其他决定外,有待指定的中心须是按最近报告的搜救对象的位置在其负责区域的中心;和
  .3 在宣布遇险阶段后,对搜救行动进行协调的中心须视情向其他中心通报所有紧急情况和其后的所有事态发展。
  4.5.5 向被宣布处于紧急阶段的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传递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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