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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1998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3.1.7 每一当事国须确保其救助协调中心在收到请求时,向其他救助协调中心提供包括船舶、航空器、人员或设备的援助。
  3.1.8 适当时,当事国应与其他国家缔结协议以加强搜救合作和协调。当事国应授权其负责当局与其他国家的负责当局一起做出搜救合作和协调的行动计划和安排。

第4章 工作程序

  4.1 准备性措施
  4.1.1 每一救助协调中心和救助分中心须备有最新信息,特别是有关搜救设施和与其区域内的搜救行动相关的现有通信。
  4.1.2 每一救助协调中心及救助分中心应能随时取得在其区域内能向海上遇险的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提供援助的船舶的船位、航向、航速的信息和如何与其联络的信息。该信息应保存在救助协调中心或在必要时可随时得到。
  4.1.3 每一救助协调中心及救助分中心须有进行搜救行动的详细的计划。适当时,须与可能提供搜救服务或可能得益于搜救服务的人员的代表共同制定这些计划。
  4.1.4 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须始终了解搜救单位的准备状况。
  4.2 紧急情况信息
  4.2.1 各当事国须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确保它们每天24小时均能迅速和可靠地接收在其搜救区域内用于此目的的设备发来的遇险报警。收到遇险报警的任何告警点须:
  .1 立即将该报警转发适当的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然后视情况对搜救通信予以帮助;和
  .2 如可行,对报警进行确认。
  4.2.2 适当时,各当事国须确保对通信设备的登记和紧急情况的反应作出适当的有效安排,使救助协调中心或分中心能迅速使用有关登记信息。
  4.2.3 任何当局或搜救服务单位,在有理由认为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处于紧急状态时,须尽快将所有现有信息发给有关的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
  4.2.4 在收到人员、船舶或其他航行器处于紧急状态的信息后,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须立即对此种信息作出评估,并按第4.4款确定紧急阶段和所需行动范围。
  4.3 初步行动
  收到遇险事故信息的任何搜救单位,如能提供帮助,须立即采取初步行动并须在任何情况下及时通知事故在其区域中发生的搜救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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