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1998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
 救助公约》1998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1999年11月2日交通部交国际发
 〔1999〕575号文印发)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中远、中海,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各海(水)监局,各海运学院: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该组织第69届海上安全委员会于1998年5月18日以MSC.70(69)决议通过的《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以下简称搜救公约)1998年修正案,根据搜救公约第三条二款7项的规定将于2000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搜救公约的缔约国,对上述修正案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自生效之日起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的正文发给你们,请届时遵照执行。
  附件:《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1998年修正案

附件: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和救助公约》


              1998年修正案

  本公约附则的现有条文,除第2.1.4、2.1.5、2.1.7、2.1.10、3.1.2和3.1.3款以外,由下列条文取代:

第1章 术语和定义

  1.1 本附则中使用“须”字时,表明为海上人命安全起见,要求所有当事国一致应用的规定。
  1.2 本附则中使用“应”字时,表明为海上人命安全起见,建议所有当事国一致应用的规定。
  1.3 本附则中所使用的下列名词术语,其含义如下:
  .1 搜寻--通常由救助协调中小或救助分中心协调的、利用现有的人员和设施以确定遇险人员位置的行动;
  .2 救助--拯救遇险人员、为其提供初步的医疗或其他所需要的服务,并将其转移到安全地点的行动;
  .3 搜救服务--使用公共和私有资源,包括协作的航空器、船舶和其他航行器和装置,履行遇险监测、通信、协调和搜寻救助的职责,包括提供医疗咨询、初步的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
  .4 搜救区域--与某一个救助协调中心相关联的、并在其中提供搜救服务的划定明确范围的区域;
  .5 救助协调中心--负责促进某一搜救区域内搜救服务的有效组织并协调搜救行动的单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