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
(1999年12月2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交通部、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局环发〔1999〕296号文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交通厅(局、委、办),质量技术监督局:
化学危险物品由于具有危害和有用双重属性,涉及面广,接触人员多,专业要求相对较高。为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7年颁发了《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公安、交通、环保、化工等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部门管理规章、规程和标准。但是,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进出口直至处置过程中,不按章办事,违规操作,致使化学品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生活,污染环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了加强对化学品,特别是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避免或减少化学品引发的事故,保证对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进出口及处置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
2.实行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化学品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许可证的法规规定,对生产化学品的企业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实行化学危险物品登记注册制度。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等有关规定,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登记注册。
4.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制度。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所生产、使用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名称、产量(用量)、去向、应急措施及相关资料。
5.化工生产企业要认真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标签编写导则》(GB/T15258-1999)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1996)等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