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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
 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9年7月19日交通部
 交公路发〔1999〕377号文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准驾证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努力提高营运机动车驾驶员队伍素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现就贯彻实施《准驾证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准驾证管理规定》
  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以下简称营运机动车)驾驶员是运输生产第一线直接为旅客、货主服务的主要工种,营运机动车驾驶员队伍素质直接关系到运输服务质量,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是获准驾驶营运机动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对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实行准驾证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强化驾驶员培训和规范《准驾证》考试、发证,进一步提高营运机动车驾驶员素质,保障运输安全。《准驾证管理规定》则是强化职业驾驶员培训,加强营运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建立准驾证制度的基础性行政规章。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营运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道路运政管理人员和客货运输经营业户、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营运机动车驾驶员,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掌握《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宣传,使全社会和全体营运机动车驾驶员、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能够全面了解《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内容,充分认识实行准驾证制度的重要意义,使《准驾证管理规定》得以顺利实施。
  二、建立严格的营运机动车准驾证管理制度
  1.《准驾证管理规定》中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准驾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目的是再次明确营运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驾驶员培训管理及准驾证制度等项工作都是道路运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应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以便更好地与客货运输管理工作相互协调和衔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省内的《准驾证管理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地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培训、考试和发证;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营运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申请及申请人情况的审核。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自觉维护营运机动车准驾证制度的严肃性,严格遵守《准驾证管理规定》中对《准驾证》申请、培训、考试、核发、使用、审核换证、过户等方面做出的具体规定,严把培训、考试关,确保营运驾驶员的素质。要通过准驾证制度的实施,促进营运驾驶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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