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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3.2.4.7 审查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应包括:审查会概况、送审稿中的重点内容及分歧较大问题的审查意见或倾向性意见、对送审搞的评价及出席会议的人员名单等。
  参加会议的代表应包括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及相关标准编制组的代表。
  3.2.5 报批稿阶段:
  3.2.5.1 在送审稿审查后可由主编单位召开工作会议,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对送审稿的修改原则。
  3.2.5.2 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并总校,形成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
  3.2.5.3 报批文件经主编单位审查后正式报部,报批文件包括报批稿正文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关于送审稿后主要修改的内容)、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

4.标准的审批、发布

  4.1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由交通部统一编号,并批准发布。
  4.2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编号由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体系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
  4.3 当新标准的实施与已进行项目发生矛盾时,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与业主协调解决,必要时应报交通部批准。
  4.4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出版由交通部负责组织。标准的出版印刷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执行。

5.标准的复审

  5.1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应适时进行复审,复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5.2 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复审程序:
  5.2.1 凡发布五年以上的标准,部将下达计划给标准的原主编单位或“标委会”组织复审。
  5.2.2 标准的原主编单位应在计划下达后6个月之内准备标准复审文件,包括标准执行情况说明、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汇总等。
  5.2.3 标准的复审由标准的原主编单位或“标委会”主持,审查形式可视情况采取会审或函审。复审文件应在会前1个月由主编单位发至有关单位和专家。
  5.2.4 标准复审会应对标准作出继续有效、急需修订、应修订或废止的结论,并将结论填入《标准复审结论表》(见附件四)。
  5.2.5 部将复审结论通知各有关单位,并予以公告。

6.局部修订

  6.1 凡现行标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进行局部修订。
  6.1.1 标准中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6.1.2 标准中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或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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