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四、出口货物实行免税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本办法第三条所述予以退(免)税的货物,在2000年底前仍实行免税政策。
五、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六、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实行退(免)税的货物,区外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须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运抵国别”栏中注明“***出口加工区”。对上述货物,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对其报关单信息予以单独录入、传输,以便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时对审海关电子信息。
七、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八、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
九、区内企业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缴纳地方各税。
十、区内的内资企业按国家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比照现行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所得税政策规定执行。
十一、在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进行正式验收、监管前,对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已购进的基建物资,海关不得出具或补签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十二、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退(免)税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