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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
 (2000年1月28日 审计署令第1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审计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级派出机构、下级审计机关完成审计项目质量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审计署领导全国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
  审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事项。
  第四条 审计署负责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必要时,可以对其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抽查。
  地方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对本级派出机构、本地区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
  第五条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署制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计划。
  地方审计机关制定对本级派出机构、本地区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计划。
  第六条 审计机关组成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组,并在实施检查前,向被检查审计机关送达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通知书。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派出机构、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内容是:
  (一)审计工作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
  (三)执行各项审计准则的情况;
  (四)审计项目成果反映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成果所发挥作用的情况;
  (五)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的实施和反映情况;
  (六)其他有关审计项目质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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