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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2000)[失效]

  (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必需的经费保证。
  第八条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审计或者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第十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中取得的相关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录用的审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承办审计业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

第三章 作业准则

  第十五条 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地方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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