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30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ST、
 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0年6月7日 证监公司字〔2000〕63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进一步提高ST、PT公司透明度,充分揭示风险,现就加强ST、PT公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ST公司在进行对经营前景有重大影响的交易活动(如收购、出售资产,重组债务)时,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其股票交易临时停牌,一次停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连续三次(即合计3个月)停牌后,该ST公司未主动申请复牌的,由证券交易所实施有条件强制复牌,即恢复在每个交易日上午进行半日交易。
  二、对失去持续经营能力的ST公司,其股票比照《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进入破产程序公司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只在每个交易日上午进行交易。
  三、要求ST公司在第一、第三季度结束后披露季报(季报准则另行发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