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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7号)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于2000年7月1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二000年八月十七日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尚未批准使用的新研制开发的饲料。包括创新型饲料和移植型饲料。创新型饲料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单一饲料。移植型饲料是指已在我国境内其他行业使用,首次应用于饲料产品中的单一饲料。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未经农业部审定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研究、创新新产品应遵循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必须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
  (一)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
  (二)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并说明命名的依据;
  2、新产品研制的目的和依据;
  3、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资料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类鉴定;
  4、生产工艺条件、制造方法、微生物菌种或培养基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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