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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常见的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如下:
  1.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下列案件: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第140条、第149条第1款);
  (2)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
  (3)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第143条);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第147条);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第148条);
  (10)走私武器、弹药案(第151条第1款);
  (11)走私核材料案(同上);
  (12)走私假币案(同上);
  (13)走私文物案(第151条第2款);
  (14)走私贵重金属案(同上);
  (15)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同上);
  (16)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第151条第3款);
  (17)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
  (1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第153条、第154条);
  (19)走私固体废物案(第155条第3款、第339条第3款);
  (20)虚报注册资本案(第158条);
  (2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第159条);
  (2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160条);
  (23)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第161条);
  (24)妨害清算案(第162条);
  (25)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第1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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