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外币业务
第七十九条 外币(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业务量较大的公司应实行外币分账制,平时以外币记账,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不实行外币分账制的公司,应随外币业务的发生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八十条 不实行外币分账制的,各种外币金额可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月份终了,不论实行外币分账制还是不实行外币分账制,各种外币账户的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第八十一条 外币汇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的基准汇价为准;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的基准汇价的,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货币的汇价进行套算。套算公式为:
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汇价=---------------
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汇价
第八十二条 公司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三条 公司收到投资者的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金额与按公司章程、合同约定投入时的外汇汇率折合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资产的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五条 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计入公司的开办费。
第八十六条 公司各种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第八十八条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公司应当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资产负债表列示公司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与金额。资产负债表必须符合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
利润表应当充分揭示公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提供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等数据。
现金流量表应当充分提示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等方面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状况。
其他附表主要包括利润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明细表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需要设置和编报。
公司汇总编制的会计报表一律按人民币进行折算编制,外币报表作为附表。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视其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程度,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反映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内的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九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财务会计政策。
1.会计制度;
2.会计年度;
3.记账本位币;
4.记账原则和计价基础;
5.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6.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7.债权重组损益确认方法;
8.处置资产损益确认方法;
9.投资损益确认方法;
10.利息收支和其他主要收支确认方法;
11.待处置贷款计价方法;
12.贷款呆账准备核算方法;
13.短期投资计价方法;
14.长期投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股权投资差异摊销方法;债券投资计价、折价及溢价摊销及利息收入计提方法;
15.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核算方法;
16.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核算方法;
17.待处置股权投资计价方法;
18.待处置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核算方法;
19.待处置资产计价方法;
20.待处置资产减值准备核算方法;
21.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22.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
23.与企业购并有关的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
24.利润分配方法;
2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企业并购。
公司在会计年度内收购的企业及收购价格。
(三)待处置贷款和呆账准备。
待处置贷款分类,待处置贷款变化及处置情况(购入贷款,转入待处置股权投资,转入待处置资产、收回贷款、核销呆账贷款等),公司在会计年度内购入贷款和处置贷款的重大交易,贷款呆账准备的提取等。
(四)待处置股权投资和待处置股权投资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