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途出售长期债券投资的实收款项及账面价值和应收利息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对各项投资的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评估和检查。
公司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时应以成本与市价进行比较,并按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公司持有的待处置股权投资和长期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融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按可收回金融低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相应准备。对于长期投资的减值,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于待处置股权投资的减值,提取待处置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已确认减值的短期投资、待处置股权投资和长期投资的价值继续恶化或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确认减值的基础上,按当期应提取数额与原准备的账面余额的差额,分别追加提取或转回已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待处置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六章 现金资产
第四十八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入银行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四十九条 库存现金必须做到账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公司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应区分情况,追究责任和赔款后,按照规定程序,分别计入公司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五十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当设置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进行登记;有多种货币的还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账登记。
第七章 固定资产
第五十一条 公司自用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1年(不含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
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可分期摊入费用。
单位价值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下的物品,作为费用列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固定资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二)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外,按公允价值计价。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五十三条 公司要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公司固定资产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
第五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提取折旧:
(一)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二)各类机器设备。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五十六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提取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五)破产、关停公司的固定资产。
(六)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五十七条 公司投资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个别或分类折旧年限(或规定的总工作量)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基础上,确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个别折旧率计提折旧的公司,可参照分类折旧的年限范围选择适合的折旧年限,合理确定折旧年限。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