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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分析、考核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及相关内容为:
  (一)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形式包括:1.经评估确认的价值;2.活跃市场中同种资产的市价;3.作为参照的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的市价;4.预计资产带来的未来现金流入量以适当折现率计算的现值;5.交易双方协议确定的资产转移价格。
  (二)账面余额和账面价值。账面余额指期末某账户的实际余额,该余额是尚未扣除相关准备之前的金额。账面价值指期末某账户的实际余额扣除相关准备之后的净额。
  (三)整体债权,指公司对同一债务人所拥有的包括各项贷款或其他形式信贷资产的本金、相关的应收未收利息和其他债权在内的全部索偿权益。
  相关的应收未收利息,指债务人在足额偿还贷款或其他形式信贷资产的本金之前,因有偿使用该资金而应支付的利息,不论该利息是否已在公司或剥离该整体债权的银行进行了账务会计记录。包括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和孳生利息(指公司收购和接收整体债权后按整体债权计收的利息)。
  其他债权,包括应由借款人负担但已由银行垫付的诉讼费用等。
  (四)购入贷款,是指公司从银行以买断式收购取得的银行剥离的不良资金或不良整体债权中的本金部分。

第二章 资本和负债

  第十六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按规定由财政部全额拨入。
  第十七条 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实收资本的差额,资产重估确认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实收资本。
  第十八条 公司的负债包括发行的债券、向人民银行再贷款、其他各项借入资金、各种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其他负债。
  第十九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须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努力降低筹资成本。
  第二十条 公司的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发行的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公司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负债的实际利率计提应付利息,计入公司成本费用。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第三章 待处置贷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购入贷款按其现值调整为待处置贷款后,根据管理的需要,结合购入贷款的特点,对待处置贷款按实际用途或行业、处置方式、处置进度等进行审查和确认,并按照确认的结果对其进行重新分类。
  公司须充分关注贷款的担保状况。贷款设定质押、抵押、保证的,公司须进行明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 待处置贷款和待处置贷款表内应收利息,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不良资产折扣和现值计算方法计算的现值计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待处置贷款持有期间,在对贷款质量进行定期内部评估和检查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相关抵押物的价值等情况,计算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贷款本息损失,并经公司内部授权后于检查当期予以确认,提取特别呆账准备。特别呆账准备按照具体贷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公司首次提取特别呆账准备后,由于资产质量的恶化或好转,在追加提取或转回已提取的特别呆账准备时,应按当期应提取数额与原特别呆账准备的账面余额的差额提取或转回。
  公司按照当年处置贷款本息所发生的净损失与待处置贷款本息(包括待处置贷款、待处置贷款表内应收利息和孳生利息)的比率,提取一般呆账准备。一般呆账准备在每个会计年度未提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采取债权重组等措施确保包括贷款在内的整体债权的最大限度回收。公司通过债权重组等收回相关债权的方式包括:取得债务人用于抵押或清偿债务的资产;将持有的债权转为持有债务人的股权;修改不包括上述二种方式在内的债务合同条款;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公司通过前述方式全部收回整体债权时,取得的资产、股权的公允价值低于整体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当期债权重组损失;取得的资产、股权的公允价值高于整体债权账面价值时,已取得的资产、股权应按整体债权账面价值计价,其公允价值作备查登记,不能将该差额确认为当期债权重组收益。如果公司收回的资产为现金资产,应首先用于抵减整体债权账面价值,高于整体债权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当期债权重组收益。
  公司通过修改债务合同条款方式,与债务人重新签订借款协议,以确认债务人尚须清偿的债权金额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时,该协议不应被视为一个新的借款合同,而仅是原借款合同的补充。公司应确定债务人未来须偿还的贷款本金与未来须偿还的利息的非折现金额之和,与整体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当差额为负数时,应在债权重组的当期,确认该差额为债权重组损失;当差额为正数时,即形成了公司的或有收益,公司须待该或有收益真正实现时方予确认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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