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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2000年6月7日 财税〔20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经国务院批准,对低污染排放汽车实行减征消费税的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号标准”)。
  二、汽车生产企业直接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减征消费税,同时抄报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经审核确实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车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执行文件,抄送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相关汽车生产企业。
  对《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列名汽车生产企业的申请,不予受理。
  三、申请减征消费税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机械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认定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汽车样品达到低污染排放检验报告。
  (三)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汽车企业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生产一致性合格报告。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企业增报的其他材料。
  四、达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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