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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处以警告或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下发后,中央主管部门不得再制发罚款票据,未经财政部批准,中央主管部门已制发的罚款票据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中央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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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
│                                  │
│ 国财 0000000      年 月 日       No 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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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第  │
│ ├────────────────────────────┤一  │
│ │根据               处罚决定书号码:   │联  │
│ ├────────────────────────────┤   │
│ │交来罚款人民币(大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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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机关(盖章)     │备注:           │存  │
│ │             │              │   │
│ │经办人员:        │              │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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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品尺寸:95mm×17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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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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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财 0000000      年 月 日       No 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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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第  │
│ ├────────────────────────────┤二  │
│ │根据               处罚决定书号码:   │联  │
│ ├────────────────────────────┤   │
│ │交来罚款人民币(大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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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机关(盖章)     │备注:           │收  │
│ │             │              │   │
│ │经办人员:        │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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