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年7月4日 财预〔2000〕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罚款票据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正常缴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二、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三、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
四、边检罚款专用收据
附件一: 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正常缴库,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罚款票据,是指中央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中央级执法机关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行行政处罚需要当场收缴罚款而使用的罚款票据(以下简称罚款票据)。
第三条 财政部是罚款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罚款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销毁和承印罚款票据。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央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
《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需要当场收缴罚款的,一律按本规定使用财政部监(印)制的罚款票据。
不按本规定使用罚款票据的,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
第五条 罚款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为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格式见附件二),适用于一般的当场处罚罚款收缴。
专用票据为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格式见附件三)和边检罚款专用收据(格式见附件四)。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适用于铁道、交通公安系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的处罚;边检罚款专用收据适用于公安(武警)出入境管理和边防检查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处罚。
第六条 罚款票据由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票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财政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