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部分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检查的通知
(财协字〔2000〕5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财政厅(局)、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协字〔1997〕52号)、《
关于开展2000年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字〔2000〕54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将对部分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业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中庆事务所、北京兴华事务所、河北华安事务所、吉林建元事务所、沈阳华伦事务所、陕西五联事务所、山东正源事务所、徐州大彭事务所、河南华为事务所、安徽华普事务所、福建华兴事务所、江西恒信事务所、湖北立华事务所、贵州黔元事务所、广西公信事务所、广州天诚事务所、深圳同人事务所、海南从信事务所。
二、检查内容
1.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是否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是否有重大遗漏;
2.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严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的情形。
3.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
三、检查时间
检查工作从2000年6月下旬开始,对各有关事务所的具体检查时间将事先电话通知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