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行会计核算制度中对营业收入的科目和报表反映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将营业收入划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另一种做法是不作这种区分。
问题:有无必要作这种区分?
3、按《条例》的规定,那些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项目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核算。这就涉及到资产减值问题。目前,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制度要求对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提取减值准备,但没有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提取减值的准备。
问题:除对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等要求提取减值准备外,有无必要将提取准备的范围扩展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如认为有必要,应在何时提取,采用什么方法提取?此外,提取的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是根据相关项目分别反映(如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作为应收账款的备抵项目反映,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作为长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反映),还是总括为一个项目,单独反映(即作为资产项目的一个总备抵项目反映),或者先抵减相关资产项目反映(如长期投资以抵减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提取减值准备时记录的相关费用,在利润表上是分别不同项目反映,还是总括反映?
4、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报表使用者更清楚地了解企业的情况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问题:对企业会计报表附注应提供的内容,要不要区分不同的企业作出规范(比如说,分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提出不同的报表附注披露要求)?
如果认为在拟定企业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其他问题,也请提出来。
二、征求意见的范围
征求意见工作应当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尤其要注意听取企业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高等院校会计学者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的意见,也要注意听取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的意见。
三、意见返回时间
由于时间紧,请各地区、部门的意见以书面形式于2000年8月31日前邮寄、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给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电子邮件可通过feng.sp@mof.gov.cn发送。
联系人:应唯
电话:010-68512134,68516015
地址和邮编: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100820
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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