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建[20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令第79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贯彻实施该项法律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严格按照
《办法》所规定的资格认定程序、权限、条件和方法,认真开展认定工作。
各地在
《办法》实施前已认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按照
《办法》的规定进行重新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制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应当报建设部备案。
二、为促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和加强宏观调控,按照
《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建设部对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实行定期集中认定。今明两年,每年集中认定一次;2002年视情况另作规定。
建设部于今年9月开始受理首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的申报,受理时限为2000年9月1日至9月29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在受理时限内,将符合
《办法》第
十条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式5份报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逾期将不受理本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的申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的样式见附件1。